您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百科 > 法律理论 > 民商 > 补偿性损害赔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有完全赔偿原则和限制补偿性损害赔偿,如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

      补偿性损害赔偿规定是什么

      1、完全赔偿原则

      合同法规定,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1)可预见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例如:委托人甲指示受托人乙抛出A股票,购买B股票,乙未按照甲的指示办理,而是购买C股票。3个月后甲发现此事时,B股票每股上涨了100元,C股票每股上涨了70元。在计算乙对甲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将其在C股票上为甲赚的钱“刨出”。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未分类手动选择分类

    填写联系方式
    悬赏积分
    提交问题
    提问标题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