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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一、最终裁决的效力

      最终裁决的效力是多方面的,其表明裁决在实体问题上的解决方法是正确的,并具有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导致原仲裁协议中特定争议问题的解决,使为此而签订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失去效力,但不影响原仲裁协议对其他尚未发生或尚未解决的争议的效力

      最终裁决作出的期限,《仲裁法》没有规定,这有待于仲裁规则确定。这与民事诉讼有区别的。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依照程序可以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对此问题将来仲裁规则也没有明确,能否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期限呢?在外国,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是允许当事人约定作出裁决时间的。从仲裁的性质看,也应允许当事人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的期限。

      二、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类型

      我国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两种类型:

      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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