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一、勘验笔录的形式
勘验笔录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制作模型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笔录的注意事项
1、笔录内容必须保持客观真实,对勘验当时的情况如实记载。不扩大、不缩小、不走样,不能掺杂勘验人员的任何主观推测和分析判断的内容。
2、笔录文字用语必须确切肯定,不能模棱两可,切忌用“大概”、“可能”、较高“、”较远“、等不确定的词句。
3、笔录必须是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完整反映勘验的经过和结果,不能事后追忆。
4、为了体现勘验笔录的公正性,勘验应当依法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并在笔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