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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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