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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 年 8月 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

      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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