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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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