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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 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 体表损伤

      5.11.1 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0cm以上。

      5.11.2 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5.11.3 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 以上。

      c)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6.0cm2以上。

      5.11.4 轻微伤

      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 15.0cm2以上。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 其他损伤

      5.12.1 重伤一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70%或者 IIIo面积达 30%。

      5.12.2 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 180.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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