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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 以上;刺创深

      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5.10 手损伤

      5.10.1 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0.2 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3 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 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 2至 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 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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