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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二、免责事由的内容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约定的责任事由,如免责条款。

      (一) 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二)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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