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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一、申请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1、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

      (1)身份证;

      (2)户口簿。

      2、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

      (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3)身份证(若有)。

      (二)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一))。

      (三)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四)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三))。

      (五)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证;

      2、如离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3)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3、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4、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六)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七)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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