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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但是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一、出租权的主体

      1、我国关于出租权主体的立法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的主体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录像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等邻接权人。我国著作权法对出租权主体的规定,基本上是比较科学的。如果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出租权就更加完善。

      2、我国关于出租权客体的法律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10、42、47条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为出租权的客体,基本上是比较科学的,但没有把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和复制件和传播企业节目规定为出租权的客体。

      二、出租权的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项、第42条、第47条和第52条的规定,可概括如下:

      (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复制件。

      (2)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复制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复制件人那获得一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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