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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三、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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