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进入行政诉讼后,其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自然丧失,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主体成为被告,两者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时行政相对人依行政法规定而享有的、针对行政主体所主张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主体的义务相辅相成,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这种权利则具有相对应的义务,即相对人的权利同时构成行政主体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权。这是指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其某种利益需求的权利。这种申请权利是程序性的,但就其内容而言,可能是请求得到某种实体利益,如对颁发许可证提出申请;也可能是请求开始或进行某种程序,如申请听证或才加听证程序等。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享有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包括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现在政策的制定;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程序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