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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二、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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