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2013年6月已进入最后的草拟阶段,将设立非公司类专门机构,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以及从投保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的受偿所得。这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新轮廓已然浮现,存款保险机构建立工作即将启动。
一、制度释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
业内分析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广大存户的利益。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实现利率市场化以后,储户更愿意选择存款利息高的银行,可能会不顾银行的经营风险。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会刺激银行承受更大风险。
大多数专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开放、金融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破产机制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前提或保障。
二、存款保险条例主要内容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提出至今,已经历21年。自1993年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至今,存款保险制度草案的出台,经过了各有关部委、立法部门、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讨论。
(1)偿付限额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