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百科 > 法律理论 > 民商 >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破产清算程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相关百科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未分类手动选择分类

    填写联系方式
    悬赏积分
    提交问题
    提问标题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