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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用的交纳与退还

      诉讼费用中案件的受理费,属于当事人应交纳的费用,而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则属于当事人应支出的费用。

      根据《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按以下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交纳办法》第10条第1、6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交纳办法》第11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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