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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检查院的组织系统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我国,检察院与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派出检察院在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在所辖区域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由于大多数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具有跨行政区域和与所在地方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特点,为更有效地开展检察工作,实践中,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对在地区或省辖市内跨行政区域或不便由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出的,由市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除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外,在地处偏僻的大型监狱和监狱集中地,也设置了派出人民检察院,专职对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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