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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提出来最早是在1995年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当时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政府向世界宣布,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显示了我们国家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立场和决心,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也明确地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进去,规定了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和主要目标。

      【历史由来】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定了国家实行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的政策。《共同纲领》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八十六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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