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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的批评建议权

      批评、建议权是人民监督权的一种,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

      批评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建议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保障实现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可以切实保证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国家非常重视保障公民实现批评建议权,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中保护公民的监督权,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十分重视人民的监督工作。邓小平曾经明确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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