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护
政治庇护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
给予庇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即国家在国际法上有给予个人以庇护的权利,个人受到庇护是国家庇护权的产物,个人可以申请庇护,但是否给予庇护,由被申请国家决定。
政治庇护对象限定在宪法的演变过程: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和平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1975年和1978年宪法也有同样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注意: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人,不属于政治犯,不得请求及享受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