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百科 > 法律理论 > 宪法行政 > 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未分类手动选择分类

    填写联系方式
    悬赏积分
    提交问题
    提问标题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