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席大法官,根据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为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任职】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任职实际分两类情况:
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其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必须重新选举。
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人员,他们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这些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虽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但其任期并不要求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也即任期没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有限制的原因】
一是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实际是国家领导人的组成部分,是十分重要的政治官员。而在民主政治体制下,政治官员的任职都必须是有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