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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

      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国有企业的分类相当复杂。国际惯例中,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企业即为国有企业;而中国大陆及中国台湾的国有企业,一般指单纯的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当然法律对国家参股的企业也有所规范。

      宪法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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