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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

      我国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时间,经历了几次变化。1982年宪法规定:县、乡人大的任期为三年,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时,为了使县级人大每届任期与中共县级委员会每届的任期一致,相应地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出现了县、乡两级人大任期不一致的情况。2004年,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第六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也有所增加。

      如今我国地方各级人名代表大会的每界任期统一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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