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连续任职的规定
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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