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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其行使的职权都是决定一些重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做了列举规定,包括修改宪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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