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登记申请,其主要注意事项如下:
①申请主题确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权利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②权利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2)权属审核,其主要注意事项如下:
①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②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③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3)公告,其主要注意事项如下:
①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申请期限;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受理申请地点;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