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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的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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