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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虽然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法律关系不会发生任何变动。形成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故对相对人的影响甚大,只有及时行使才能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规定除斥期间。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权利的消灭。如果法律规定了该期间,即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没有规定的,依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无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即告消灭(《合同法》第95条)。

      另外,形成权的行使还要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见《合同法》第99条第2款),二是一经行使不得撤销。因为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对方即生效,故无所谓撤销。但在到达对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1)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1)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2) 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因此,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消);

      3)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4)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5)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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