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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无证经营谁之过?

来源:林维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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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律师剑指土地无证经营

 00二年,李某受莱州市某镇政府的邀请,在莱州市投资建厂,接受邀请之初,镇政府就承诺保证能办出土地征用手续,并以“征地费”的名义收取了李某的土地征地费124.8万元。之后,土地所在的村委起诉李某,要求返还土地,莱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判决解除李某的土地征用合同。目前,李某已经提起上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谈以下观点:

镇政府也是一级政府,镇政府收取了李某的土地“征地费”(详见镇政府开具的收款收据),就代表着国家收取了上李某的征地费,就代表着国家对李某拥有土地使用权利的一种认可!如果轻易否认其法律效力,对善良公众将是一种严重的伤害,是对公序良俗的一种侮辱,更是对政府违法的纵容!既然政府不依法办事,只收钱、不办事!执法犯法!就应该由政府出面完善自己的不完善行为,法院不宜参与。整个完善的过程应该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在事件完善之前,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的范围,原审受理该案是错误的。

像李某这样在无证土地上经营的业主众多,无证经营的原因也很多,自始至终镇政府都谎称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土地转让合同),欺诈公众,欺诈李某、、、、、、镇政府是本案的罪魁祸首!无证经营是历史的产物,虽然无证经营,但政府机关却以各种名义长期收取业主的各种土地使用费用,乐此不彼,大发不义之财、、、、、、这也是历史的产物,是法制不健全、不文明的产物。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这种局面很难改变,既然这些事件都是各级政府所为,就应该由行政途径解决比较恰当,如果人民法院被人恶意利用、轻易受理并轻易解除土地转让合同,越俎代庖,笑得是各级黑心政府,苦的是善良百姓,社会不良影响较大,会扰乱目前国内的经济秩序,造成广大在无证土地上经营业主的恐慌,对社会发展不利,对和谐社会不利、、、、、、、、

土地无证经营是社会普遍现象,是中国各级政府一手纵容形成的产物,法院受理应该慎之又慎、慎之又慎、、、、、、、

本案原告被驳回起诉是最理想的结局!

希望以上观点能得到上级法院的认可!

莱州律师期待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莱州律师:林维强

                                   电话:13906459923

0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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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开元路7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林维强
  • 执业律所: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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