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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选举变相贿选应该引起重视

来源:林维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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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选举是我国村民自治这一基层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然而近些年来,贿选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愈演愈烈,候选人除了利用家族势力、亲属关系进行竞争外,常用的也是最有效的就是贿选手段,有些候选人为达到目的,或宴请选民,或给选民发放物品,或出钱购买选票,或私下向选民许诺,可以说手段五花八门,这些候选人不惜巨资,耗尽心机去竞选,目的无非就是一个“权”字,最终“羊毛出在羊身上”,其直接后果是村集体账目混乱,不公开,村干部之间争权夺利,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尽管引起贿选的原因十分复杂,但法律缺位是最主要的根源。

一是对贿选法律届定的缺位。目前,我国规范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律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6500多字,面对新形势下的9亿多农民显得太简略,太粗糙,而实际上发挥重要作用的相关地方法律法规也存在同样的弊端,其中首要的漏洞就是对贿选的法律界定存在空白,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定为贿选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法网面对贿选形同虚设。

二是对贿选法律惩处的缺位。在我国,《选举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调整的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代表的组织、程序和方式方法,不调整村委会换届选举。针对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问题,我国法律虽然规定由县乡两级人大和人民政府以及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看上去很重视、很详尽,实际却是九龙治水,相互推诿,形成了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局面,更关键的是无论以上哪个机关部门进行查处,由于针对贿选的法律空白,他们都存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无法可依的难题。目前,地方政府和民政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解决主要靠行政干预,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是罢免权难以实现。对于已贿选上或者是确需罢免的村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开。”试想由村民要罢免的村委会主任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他,无异于与虎谋皮。另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与村委会成员当选的“两个过半数”规定相比较,从人数上严重不对等,这使得罢免在实际操作上基本不能实现。

由于法律缺位而愈演愈烈的贿选给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国家应健全完善法制,通过法律这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底线,对贿选从根本上进行清除,否则我们的农村民主进程就会付出沉重而高昂的代价,其势必延缓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步伐,进而影响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社会的稳定。让法制尽快健全起来吧。

                                    林维强

                                 00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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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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