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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若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斯淑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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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无效合同中,若发生安全事故,或产生经济纠纷,该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首先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合同的实体权利义务都应该 由实际施工人来履行和承担,所以工期逾期安全事故质量缺陷责任等应该有实际施工人来承担.其次,我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因此,实际施工人与出借资质的企业就工程质量、安全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作为出借资质的企业还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严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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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天目山路46号宁波大厦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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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斯淑芳
  • 执业律所: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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