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接到XX资产管理公司与XX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借款本金60万元,借期一年,因双方向公证机关申请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债权到期后,债权人于2000年即向XX基层法院申请执行。于2004年法院下发债权凭证和本次执行终结裁定。而时至2010年7月我接到此案时,案件尚无实质性进展。我在接到该案后,及时全面收集材料,到法院进行全面阅卷,因该案拖延时间过长,法院已将该案移送档案部门。看到此种情况,我及时找当年执行法官说明情况,并尽快出具恢复执行申请书及其他相应材料。经过努力,该案得以顺利恢复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对方当事人即提出执行异议,主要观点为当事人双方于2002在法官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导致执行时效已中断,而在此后的2年间债权人从未主张过权利,更未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时效已丧失。针对该问题,法院进行了听证,我的代理意见为执行时效并未中断,因执行和解是附条件的协议,因条件未成就,协议并未生效,显然无法导致执行时效的中断。债权人的执行时效为一个连贯的过程。日前,X基层法院终下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本金60万元,利息59万余元将于近日全额划转。此案终告完结。   张志娟律师书,禁止盗用及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