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可供支配的财产也越来越丰富,在离婚时,涉及到财产的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但由于离婚带来的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和谐,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认定尤为慎重,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案件,法院一般也不能对财产拒绝裁判。以下为主办律师在实务中涉及离婚纠纷的夫妻财产如何分割问题汇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对于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任一方取得的(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简单而言,一般结婚前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的,结婚后的财产是属于共同的。但若双方存在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则约定排除法定,也会出现婚前财产婚后共有、结婚后的财产个人所有的情况。

    二、法院划分考虑因素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不因经济和性别差异分别对待。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约定大于法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三、其他财产的分割

   (一)不动产---房产 

    夫妻的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关系的订立而产生变更。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归属于哪方,不能仅仅只依靠房产证上的署名进行认定,主办律师还应根据房屋的出资情况、双方请求进行判断和财产划分。

   (二)动产-----车、存款、股票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等 

    动产因其流动较快,且移动和变更不会造成其价值的损失和性质变更,并不存在产权登记的情况。因此车、存款、股票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个人财产的不予分配外,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五五分。1、存款和上市股份因其价值好认定且不容易产生争议,其可直接根据价额分配。2、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但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若双方在协商后无法确定其归属的情况下,可通过竞价或析产的方式进行分割。

   (三)其他财产---合伙、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因合伙、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属于综合性财产---具有经济和人身的双重属性。其转让和分割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而且涉及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其他利益。若上述股份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经营的,自然不属于分割的范围,只需对婚后投资产生的利息和孳息进行分割;但若是使用共同财产投资,其分配需要根据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股份公司的类型和情况,对份额分配和转让处理也有所差异。 

    四、例外情形

   (一)实务中一方财产可少分的情

    1、一方有过错的夫妻一方若有(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另一个应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但若无过错方仅请求损害赔偿不提起离婚的,则法院将不予受理;若双方为协商离婚的,过错方未支付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的,或无过错方为离婚诉讼的被告且未提出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可向法院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2、一方实施减少共同财产行为的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其发现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年内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财产可多分的情况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婚姻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背后牵涉更多的亲情、伦理、家庭等因素。本文旨在理清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对夫妻财产分割的要点,希望对律师在实务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更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