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自13世纪,信托在英国面世至今,逐渐被各国接受。2001年10月1日,我国《信托法》正式施行。

一、信托业务的分类

2023年3月份,《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明确,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销售信托产品,并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此类信托业务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属于资产管理业务。此类信托业务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具体内容和特点分为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以及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四类。财富管理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内容及对象又分为七个业务品种,包括: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特殊需要信托、遗嘱信托、其他个人财富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本文主要介绍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以及保险金信托。

二、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家族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委托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委托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可概括为保密性、资产保障、税务筹划和传承计划。

(一)保密性

家族信托的保密功能首要体现在通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隐藏委托人、保护受益人。信托一旦成立,财产所有权便由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信托财产的原所有人被隐匿到信托安排背后,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均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受托人没有权利和义务对外界披露信托资产的运营情况。家族信托具有避免遗产法庭公开处置财产的作用,这也是保密功能的重要体现。

(二)资产保障

资产保障功能的基础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赋予家族信托破产隔离、避免债务追偿及离婚申索等资产保障功能。

(三)税务筹划

家族信托可以通过合理的财税规划,降低财产过户时的税务负担,提供财产转移时的税收优惠。

(四)传承计划

传承是个广义概念,不仅包含家族财富的传承,还涵盖家族企业的传承,甚至是家族精神、企业文化等无形资产的传承。家族企业是家族财富的主要来源,成功的企业传承是保障家族财富源远流长的基石。家族信托有助于规划财富传承,确保家族财产能够在几代人之间平稳过渡,并能有效防止财产被分割、浪费或不当使用。

总的来说,家族信托为家族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财富管理和保护机制,其强大的风险隔离功能犹如在家族财产与风险之间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有助于实现家族资产的长期规划和管理,促进家族的长期财务安全和稳定。

三、家庭信托

家庭服务信托是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相比于家族信托1000万元的设立门槛,家庭服务信托客户群体更为广泛。

一方面,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导致更多人群对日常的家庭财富管理规划产生较高需求,另一方面,中等收入群体数量的稳步增长迫切需要信托工具的普惠化。而家庭服务信托具有财富传承和投资管理的功能,加之相对较低的门槛,其财富管理账户的基础功能和相对普惠并可标准化的特征符合大部分中等收入群体的要求。因此,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发展相对较早的服务信托相比,家庭服务信托因其自身特点而具有重要意义。

(一)家庭服务信托是拓展财富管理市场重要手段

从功能设计和投资限制来看,家庭服务信托不属于传统资管产品,而是具备账户综合管理功能的法律架构,可以服务更多人群,其投资范围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其他资产,因而更具备账户管理的综合性,可以实现广泛、安全、长期的财富管理规划。

(二)家庭服务信托是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 

监管部门对家庭服务信托进行了清晰的定义,2018年8月银保监会信托部向各地银监局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具体的投资范围,同时在相关政策方面也提供支持和补充,肯定了信托公司的创新实践,也凸显了家庭服务信托是信托业务回归本源的重要路径,此类业务不仅丰富了信托品类,也展现了信托公司在业务环节中的不可替代性,有利于信托公司进一步创新转型,通过家庭服务信托加强与银行、证券等机构合作。

(三)家庭服务信托是信托制度普惠化发展的重要方式

以往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主要面向高净值或超高净值人群,家庭服务信托的门槛更低,实现目标客户的下沉,覆盖范围更广,扩展客群范围的同时实现了对不同类别客户的精准化财富管理服务,推动了信托制度应用层面的深层次发展,实现信托业务普惠化,造福更多社会群体,助力社会共同富裕。

(四)家庭服务信托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中等收入群体数量较之以往大幅增加,且普遍步入中年,其职业发展与家庭财务状况迫切需要更为安全长远的财富规划支持,以解决照顾老人、抚育子女、医疗保障、财产安全等多方面的需求;加之目前社会老龄化、少子化等问题开始显现,需要通过家庭服务信托为不同家庭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进一步解决养老保障和财产代际转移等重要社会问题, 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服务人民美好生活。

四、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主要是指以保险金或保单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

上述内容可以归纳为“保险+信托”的模式,委托人(投保人)在整个法律关系起到主要作用。我国现行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架构是通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署三份合同来实现的:首先,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其次,投保人作为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第三,投保人(委托人)与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将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放入信托中。

委托人可以结合自身家庭情况和自己意愿,就该信托财产(保险金)的运用,进行私人订制式的安排,用于子女今后的生活、教育、置业、创业、医疗等诸多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上述安排中,遵循信托合同目的,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和运用该笔保险金,本着合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保存、改良、利用该信托财产以取得收益,增加财产的价值或者维护财产。除此之外,保险金信托还有如下功能。

(一)保险金信托能够规避人寿保险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尤其是大额保单,当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会因被保险人的身故而获得巨额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安排,能够有效的保障家人和子女的后续生活。但是,此种机制将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带来潜在的危险,现实中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蕴藏着潜在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而在保险金信托机制的架构下,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并不能直接获得保险金,而是根据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保险机构将赔付的保险金支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将其存入特定的信托账户,按照信托协议将其有条件地支付给真正的受益人,这种操作方式可有效避免潜在的道德风险。

(二)保险金信托具有保险的杠杆功能

保险的杠杆功能在人寿保险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投保人每年缴纳较少的保费,当保险发生时保险金的数额通常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数倍,利用巨额保险赔偿实现财富的积累,再将数额巨大的保险金纳入信托架构,通过信托机构的资产管理优势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保障家人和子女的后续生活。

(三)保险金信托具有信托制度的债务隔离功能

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后,如果还处于保险合同期限内,尚未发生保险理赔时,人寿保单的财产权益仍归属投保人,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对外负有债务,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偿还债务。此时,保险金信托并不能有效的实现债务隔离功能。

但是,当发生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根据事先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将保险金交付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将其存入特定的信托账户,该保险金转化为信托财产,受托人便可享有对于信托财产的权利,可以管理和处置该财产。根据《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因此,信托一旦生效,该信托项下的财产便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脱离,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在非恶意的情况下,第三方当事人的债权人无法要求将信托财产与债权相互抵消或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制度此时能够有效的实现债务风险隔离的功能。

(四)保险金信托能够最大化的利用财富功能,促进后代进步发展

委托人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规划,把保险金分配给各个受益人,避免多个受益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并确保各个受益人都可以享受到信托财产的利益。保险金信托设立后,只要保险金赔付条件满足,保险公司即会将该笔保险金转移给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和分配。

同时,也可以防止后人因突然获得前人的巨大资产而不思进取坐享其成。传统的财富传承机制未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长期规划,导致财富的传承不可持续,财富的功能没有最大化利用,甚至给后人的发展带来了负面作用;保险金信托通过引入长期规划和适宜的激励机制,引导后人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和价值观,引入信托机构实施约束机制,避免后人对财富的任意挥霍,确保财产的保值增值。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和支付条件,激励后代在前人的基础上发扬优秀的家族精神和传承努力奋斗的品质,保证其财富的有效传承。

(五)保险金信托是一种灵活、便捷、隐私的财富传承方式

保险金信托具有灵活、便捷、隐私的优点:(1)信托具有契约和商事组织两种属性,且基于信托的契约属性,委托人可以通过与信托机构的约定灵活安排资金给付的时间、方式和比例,实现自己的委托意愿;(2)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只需要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明确的信托财产以及书面形式的信托合同即可以设立信托,不需要进行公证或其他的行政确认,因此信托具有手续简便、设立时间短、效率高等各种便捷优点;(3)信托具有高度隐私性,信托内容一般限于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知晓,受益人可能亦不知其具体内容,这种操作方式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隐私,亦避免了受益人之间因财富分配不均而可能产生的纠纷。

五、家族信托、家庭信托、保险金信托的比较

家庭信托、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属于面向不同人群的定制化、综合性服务信托,在资产管理信托之外,能够进一步满足财富保护和财富传承需求。家庭服务信托客户有可能因财富增长转换为家族信托客户;家庭服务信托也有可能采用保险金信托的形式;对于信托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置为家族信托,也可以将保单和其他财产共同置入家族信托。同时,三者也有以下区别。

  (一)设立门槛不同

保险金信托和家庭信托的设立门槛,是远远低于家族信托的。家庭信托设立初期,实收信托不能低于100万,这笔资金需要一次性拿出,不存在滞后性;家族信托的实收信托最低则不能低于1000万;而保险金信托具备杠杆原理,只需要通过相对低一些的资金,分期给付,来撬动100-500万左右的保额即可。

(二)时效性、办理流程不同

家庭信托和家族信托一样,设立初期,就需要一次性拿出一定要求的资金量,即刻签订信托合同,然后开始运作。可以理解为,家庭信托是家族信托的缩小阉割版。家庭信托是投保人和信托公司的事情,没有杠杆,费用是足额转入,立刻运作。而保险金信托,是投保人、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三方的事情,有杠杆、存在滞后性,保险合同生效后,虽然会跟着签订信托合同,但在此期间,信托账户是空账户,没有资金进入,不会开始运作,只有当保险发生身故理赔,或者生存金积累到开始运作的标准后,才会有资金进入信托,开始运作。

(三)信托设立目的、服务内容不同

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覆盖面最广,主要特点是定制和个性化;家庭信托,主要目的是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而保险金信托和家庭信托类似,主要是解决风险隔离、传承过程中如何做到资产的精准分配、收益分配为主,因此后两者更加简单和标准化。

(四)投资范围不同

家庭信托的投资范围比较单一且标准化,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保险金信托类似于家庭信托;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投资则更加宽泛灵活,没有明确的投资限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委托人需求或者有专业的投资经理决定投资标的及范围,比如股权、保单、艺术品等等,投资策略较为多元化。

(五)委托人、受益人不同

保险金信托,保单依然受《保险法》监管,因此被保险人需要具备保险利益,且委托人和受益人需要有合理的关系认定,身故保险金信托不能是自益信托;家庭信托也要求,受益人需要是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家族信托更加多元化,委托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家庭,但不能是法人或组织。受益人应当是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且委托人不能是唯一受益人,不能是自益信托。另外,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六)信托期限不同

相较来说,由于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要做到代际传承,因此家族信托的存续时间最长,即便签订的时间到期也可以延续,可伴随几代人。实践中,国内各机构设立的家族信托合同期限一般是5-50年;保险金信托其次,因为要发生理赔后,资金才进入信托,因此时间周期会长一些,一般信托合同不会写明时间,如果信托财产领取后低于运作标准,就会结束;家庭信托门槛较低,因此目前要求设立最低5年起,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

六、结语

金融工具都是为了消费者的资金需求、财务分配安排来服务的,不同的工具,设立方式都有其优劣势,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好,适配更重要。所以无论选择哪一种设立模式,还是需要回归自身的需求,通过梳理家庭的成员情况、传承的需求、资金预算等,再做综合分析选择最合适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