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份接到四个案子,XX公司为其关联公司担保向银行借款分别为9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550万元。接到时一审四案均已胜诉,对方不服提起上诉。我与另一位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参与了此案。此四个案子是分别在不同的庭开的。这四个案子的特别之处就在于该四案债权合同均经过强制执行效力公证,2008172008128此文由张志娟律师书写,禁止转载及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