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贝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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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还能继续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作者:张贝贝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7 浏览量:0
杨某于2016年5月入职天津XX科技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岗位是业务总监,负责更新维护系统,2022年9月,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原本是本律师的客户,公司接到仲裁委员会下发的传票后找到本律师,经过沟通得知,公司已与杨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了《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载明:“乙方(即指杨某)因其个人原因自愿于2022年9月9日与甲方(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日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终止……;甲方和乙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因乙方行为造成任何经济索偿或法律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本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仲裁开庭,庭审中,杨某虽认可其签署了《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是不认可协议书中的内容。但是,本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杨某认可《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背面签字系其本人签署,即属于杨某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杨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签署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故本律师主张上述《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真实有效。并且,虽然杨某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内容不予认可,但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署的书面文件负有仔细审查并审慎对待的义务,并应承担文件签署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最终,仲裁员认可了本律师的观点,裁定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