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到底咋算?
来源:张贝贝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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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1年7月8日入职于某建筑公司,担任工程师职位。2011年7月8日,王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每月工资10000元/月,后于2022年1月4日因公司数月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某提出离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裁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105000(计算方式:10000×10.5)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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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贝贝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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