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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刑事案件

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

来源:郭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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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以及该《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环节中,提到“《解释》规定,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因为,在多数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执行案件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但惩罚应当适度,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也作为计算基数,计算结果较高,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综上所述,《解释》实施后,执行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该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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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伟
  •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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