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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级别伤残,是否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来源:宁夏瀛智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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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较低,影响其劳动能力程度较低,但因其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需扶养和赡养的家庭成员较多,在这种情况下仍可请求法院通过调解方式要求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2020年7月9日,徐先生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与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徐先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巡警大队责任认定,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先生无责任。后徐先生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此次事故致徐先生腰椎体爆裂骨折、双上肢皮肤挫伤等多处损伤,花费医疗费近8万元。 宋某所驾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但保险公司与徐先生对具体赔偿项目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认为,徐先生的伤为十级伤残,属于最轻级别的伤残等级,对他的后续生活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因此不予赔偿其所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徐先生认为,自己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其父母年龄较大,子女未成年,交通事故侵权人应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先生找到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 办案律师认为,该案最主要的问题为,徐先生是否为十级伤残。随后,办案律师委托鉴定机构对徐先生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确定诉讼方案后,徐先生将保险公司及宋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办案律师与保险公司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确定按照伤残系数比例进行计算。而徐先生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认为,即使徐先生的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系数比例计算,仍属于低级别伤残,且徐先生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续经过恢复仍可进行劳动获得经济收入,故无法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办案律师认为,徐先生虽然伤残级别较低,但确已构成伤残,属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其父母子女无劳动能力。最终,保险公司认可办案律师的说法,赔偿徐先生被扶养人生活费近7万元,总赔偿款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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