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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第122讲:借用他人名义买商品房后,能起诉开发商将房产证办在自己名下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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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自己有购房资格,房屋有无抵押的情况下,证实借名买房关系后,可直接起诉开发商配合将房产证办到自己名下。但不是直接办到自己名下,而是要分两个诉讼请求,即第一,先从开发商名下过户到名义买家名下。第二,再从名义买家名下过户到自己名下。虽然分成两步,但一个官司里可以解决,不用打两次官司。张律师提醒:此类案件需满足能证明借名买房的前提,需证据充足,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借名买房的证据非常充足,法院就判决开发商先过户到名义买家名下,名义买家再过户到真实买家名下。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石某(真正买家杨妻(名义买家之间就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杨妻是否应协助石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经综合审查各方在本案及另案中的陈述及提交的其他证据,可认定:其一,涉案房屋的另一预登记权属人董夫确认其实际是与石共同购房,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按揭款均系由其与石共同支付,杨妻未支付任何款项,且涉案房屋一直由石单独居住使用;其二,在本案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石曾支付涉案房屋的首期款,并曾向杨妻名下的还贷账户汇款,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反映石曾参与认购涉案房屋、办理收楼手续等事宜并就涉案房屋支付保险费等费用。本院认为与杨妻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其三,杨妻主张其系基于购房的意思表示与开发商董夫签订《认购书》,并与董夫共同申请按揭贷款,杨妻同时确认其仅支付了几笔按揭还款,亦表示其在银行催款之前对还贷事宜不知情,同时现有证据也能反映杨妻未实际参与涉案房屋的收楼入住及沟通办理产权证等事宜。而从杨妻号诉讼中所陈述的答辩意见可以反映,杨妻确认涉案房屋并非其财产,其只是在相关购房文件上签名,杨妻配偶在该案中所作陈述也可反映石系基于购房资格的原因借用杨妻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 杨妻在本案中否认其配偶在另案中所作陈述缺乏合理性与正当性。 此外,杨妻在本案审中陈述的杨妻对石董夫伪造杨妻签名去开发商收楼入住、拖欠管理费、逾期还款等事情不知情。后来,杨妻打算与丈夫购房时才发现,由于涉案房屋逾期还贷导致杨妻被列入征信黑名单。杨妻多次要求石履行承诺负责还清贷款,并且即使要过户也要作出充分合理的补偿,但双方就此一直没有谈妥”的答辩意见也可以反映,杨妻认为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义务在于石,应当就过户向杨妻作出合理补偿,由此也可印证石系实际购房人的事实。综合以上事实,可认定石杨妻就涉案房屋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杨妻负有协助石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鉴于涉案房屋已初始登记至开发商名下,开发商表示待杨妻董夫办妥交税手续后即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未表示同意涂销抵押登记,涉案房屋现不存在查封记录,故涉案房屋过户至石不存在障碍,杨妻开发商银行均应提供相应协助,但涉案房屋应在涂销抵押登记手续后先过户至杨妻董夫名下,再由杨妻过户至石名下,其中应由杨妻承担的相应过户费用均应由石负担。

    终上,判决一、开发商协助杨妻董夫办理广州市房的完税手续并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杨妻董夫名下;二、某银行协助杨妻董夫办理房的涂销抵押登记手续;三、在房转移登记至杨妻董夫名下及该房屋的涂销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起十五日内,杨妻将其名下的共有产权转移登记至石名下(相应的费用由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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