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第116讲:借名买房后,因没有购房资格无法要求过户回来怎么办?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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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那就只能要求返还购房费用(包括税费、住宅维修基金等各种费用)并赔偿增值损失了。借名买房的情况下,要求过户回来必须是自己具有购房资格,房屋无贷款。不符合的情况下,不能起诉确权,只能要求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母亲借用女儿、女婿的名义买房,并签订了房产代持协议。后女儿、女婿拒绝返还房屋,母亲起诉确权并过户。法院审理后认为母亲名下已有两套房,不具备购房资格,判决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母亲另案起诉赔偿,法院判决女儿、女婿返还购房费用116万,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107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岳母陈述其因在广州已有2套房屋以及因年龄问题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故借用吴女婿、雷女儿名义购买涉诉房屋。 涉诉房屋按揭银行已基于吴女婿、雷女儿身份向吴女婿、雷女儿支付抵押贷款57万元并办理了涉诉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陈岳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是规避了当时政府购房限购政策以及银行贷款规定。 即使涉诉房屋相关款项由陈岳母支付,陈岳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规避当时政府购房限购政策以及银行贷款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将涉诉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交易风险,故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和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本院确认涉诉房屋物权归吴女婿、雷女儿所有,陈岳母请求确认涉诉房屋物权的主张,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至于涉诉房屋相关款项若由实际陈岳母支付,陈岳母可就涉诉房屋的债权问题另案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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