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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第103讲:购房款是自己出的,能起诉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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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一般不能。购房款谁出与产权人是谁并不一定相关,尤其是亲属之间。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媳在儿子死后,起诉公公婆婆,要求确认儿子和公公二人名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理由是房子的购房款全是自己出的,且多年来一直是自己在使用收租。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登记的儿子与公公的名字,产权就属于儿子与公公。即使购房款是儿媳账户转过去的,也不影响产权登记。且儿媳与儿子离婚时明确约定房产归儿子,儿媳在儿子死后却起诉确权,不符合诚信,判决驳回儿媳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关于张儿媳请求确认登记在梁父名下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归其所有问题。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涉案房屋已依法登记在梁父梁儿名下,该物权登记已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从张儿媳的银行账户中支出,张儿媳梁儿系夫妻关系,显然张儿媳是根据梁儿授意付款,张儿媳称其当时不知涉案房屋为梁父梁儿共同购买,有违常理,院不予采信。 梁父梁儿于购房后又互相委托对方作为代理人共同管理涉案房屋,可见双方对涉案房屋为共有并无争议。 梁父梁儿为父子关系,梁儿又曾代为收取租金及对梁父魏母养老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管理,双方存在密切的资金往来,故即使梁父未出资购房,梁父梁儿对涉案房屋产权归属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也不能以此否定涉案房屋为梁父梁儿共有的事实。 梁父魏母常住美国,故涉案房屋由张儿媳居住使用亦符合常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儿媳20173月与梁儿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已明确知悉涉案房屋为共有50%产权房屋,且自愿分割归梁儿所有,涉案房屋的两本《房地产权共有证》原件现仍由张儿媳持有,张儿媳显然早已知悉涉案房屋为梁父梁儿共有的事实,但其在取得房产证后至今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均未对房屋共有的事实提出过异议,却在其丈夫梁儿去世后,以涉案房屋由其出资购买且实际管理使用为由,请求确认登记在梁父名下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归其所有,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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