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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第57讲: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婆婆名下房产归儿媳,有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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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效,离婚时如果是全家人协商签订的财产析产协议,是考虑到了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分割等诸多因素签订的协议,一般都是有效的,不能参照普通的过户前可撤销赠与的方式来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时妻子、丈夫、婆婆签订了协议,约定婆婆名下的宅基地房归妻子。后婆婆擅自与拆迁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妻子起诉要求补偿权益归自己。一审法院认为宅基地房是婆婆和公公夫妻共同财产,公公未签名,故妻子只能要求一半。二审法院认为全家人就夫妻离婚经过长期协商,签订协议后丈夫、公公、婆婆实际搬出了房屋,公公理应知情,故协议是有效的,改判支持妻子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内容,22号房屋归属秦妻所有。 22号房屋依法属于张婆婆梁公公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婆婆梁公公各自拥有50%的份额。 秦妻张婆婆梁夫将属于张婆婆梁公公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22号房屋约定全部归属于秦妻,侵犯了梁公公对于22号房屋享有的权益,系无权处分,该超出部分无效,22号房屋中属于张婆婆所有的50%份额归属于秦妻 秦妻诉称将22号房屋赠与秦妻张婆婆梁夫梁公公经过家庭协商决定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协议书的效力及秦妻在案涉房屋拆迁补偿中应享有的权益。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是秦妻梁夫张婆婆秦妻梁夫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号民事判决认定,协议书并非单纯无偿赠与协议,也并非张婆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而是张婆婆梁公公梁夫秦妻共同协商,将案涉房屋作为秦妻离婚的补偿和对价。 张婆婆与广州市公司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由广州市公司对案涉房屋予以拆迁补偿。 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权益为总回迁安置面积50平方米,总拆迁补偿款160元。 根据前述生效判决,案涉房屋因拆迁补偿协议所取得的拆迁权益应归秦妻所有,张婆婆需向秦妻返还因拆迁补偿协议所取得的相应权益。秦妻要求梁夫共同承担返还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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