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卖家故意调整里程数,买家能退车索赔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看买家有无特意询问里程数,是否将里程数作为自己是否购车的关键因素。因为车辆里程数不一定影响车辆的使用,有的人可能不在乎。所以如果要主张对方欺诈的话,就需要证明卖家故意隐瞒,否则难以退车或索赔。如下面这个案件,二手房买家在买车两年后,发现车辆的里程数被调整了,于是起诉卖家退车并三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家在买车2年后一直正常使用车辆,现在没有证据显示里程数对车辆的使用有影响。且没有证据证明买家买车时有询问里程数,最终判决驳回买家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艾某主张徐某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是否成立,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艾某主张徐某存在调整里程表的欺诈行为,要求撤下合同并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因此,艾某的购车行为是否受到欺诈,应从徐某有无存在隐瞒行为导致艾某出现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意思表示进行衡量。 本院认为,首先,从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来看,该合同并未对交易的二手车已行驶公里数进行约定,不能直接认定艾某在购车时将车辆的里程数作为影响其是否购车的主要因素。 其次,在艾某支付第一笔购车款的2021年3月21日当天,艾某向徐某询问涉案车辆的行驶公里数时,徐某回复“表显135000”,而在艾某支付剩余购车款的2021年4月5日当天,艾某自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即艾某在决定是否购买涉案车辆时,对其影响其购买二手车的关键因素进行专业测评,但其并未对车辆的实际行使里程进行检测,无法体现车辆“实际里程数”是决定其是否购买车辆的重要影响因素。 最后,以车辆交易时的现状交易是二手车交易重要特点,艾某在购车后正常使用近两年,基本可实现车辆的基本使用价值。 现无证据证明艾某因徐某存在故意隐瞒车辆里程数等现状导致其错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与其作出购车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艾某以受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