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共同买房,份额如何分割?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同居买房属按份共有,房产份额的话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查不清出资额的平分。如下面这个案件,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分割房屋。男方主张自己出资多,应按出资比例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登记档案明确写明双方各持50%份额,故应按50%份额分割。但购房款也应均分,在男方出资较多的情况,女方应补偿男方出资款。综上,判决双方按50%比例分割房屋,女方补偿男方10万购房款。
判决书节选:
对于双方对案涉房屋的份额比例问题。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案涉房屋为郭女、唐男共同共有,且案涉房屋交易过户的档案资料显示双方在2018年2月13日过户时填写的《存量房交易综合申报表(第一版)》显示郭女、唐男确认对案涉房屋各占50%的权利份额,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可见,双方已经对案涉房屋的份额已有明确约定,并非上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的情况,故郭女、唐男对案涉房屋应各享有50%的权利份额,亦应按照该比例分配房屋权益。
对于购买案涉房屋的实际支出总金额。 涉案房屋由郭女、唐男按照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截至2023年7月19日,唐男实际为购买案涉房屋出资860654元,郭女实际为购买案涉房屋出资634805.28元元。 双方对案涉房屋各享有50%的权利份额,故对案涉房屋的实际购买出资和共同使用期间的产生的支出亦应按照各50%进行负担。 即截至2023年7月19日,郭女应向唐男补偿114397.68元((860654元-634805.28)/2)元。 郭女应支付给唐男的该补偿款从前述郭女应获得的案涉房屋分配款中直接支付给唐男。 自2023年8月起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郭女、唐男各按50%的份额支付至该房屋尚欠的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