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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美容失败了,与多家公司对接告谁?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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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整形美容纠纷中,原告通常都是与多家公司对接过,起诉时不知道告谁。实践中经常原告都是刷卡消费,起诉时才注意到收款方是多家公司。此种情况下可以将收款人都告上,如果被告公司辩称其之间是合作关系,需由被告举证,原告不需要管那么多。另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被告需为医疗机构,不能是个人,所以被告一般不能为个人,除非涉及到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陈某对隆胸手术不满,起诉了伊某公司、秀某公司、奢某公司、刘某曼某公司5个被告。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是奢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款是职务行为,刘某本人不应作为被告。另曼某公司只是负责术前体检项目,与医疗服务合同无关,也不应作为被告。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应为收款的伊某公司、秀某公司、奢某公司三家公司。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陈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应该先确定陈伊某公司、秀某公司、奢某公司、刘某曼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是否生效。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患者向医疗机构提出进行诊查、治疗的请求,并经医疗机构作出承诺时成立。 故陈刘某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某的介绍,伊某公司向陈出具了胸部假体植入医疗美容方案,且收取了定金3万元,奢某公司和刘某收取了余下款项,秀某公司对陈实施了胸部假体植入手术,院认定陈伊某公司、奢某公司、秀某公司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曼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秀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仅为秀某公司的患者提供术前体检服务,已完成体检项目,在诉讼中自认曼某公司与案涉医疗服务合同无关,故陈曼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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