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房屋差价损失如何认定?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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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前几年房价飞涨的时候,经常出现房屋涨价,卖家反悔不卖房的情况。现在房屋普遍降价,又出现了很多买家反悔不买房的情况。无论是房屋涨价还是降价,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另一方都可以要求赔偿差价损失。房屋的差价可以通过评估房屋价值确定,但如有其他证据证明差价损失金额的话,也可以不用评估,节省评估费。其他证据一般是同小区其他房屋的出售价格,最好是当事人本人自己交易的房屋。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因涨价卖家不卖房,买家只好在同小区买了一套同面积的房屋,多付了142万。法院就认定该差价可视为买家的差价损失,赔偿卖家按此金额赔偿。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定李卖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赔偿刘买家违约金98000元。 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经查,刘买家在2021年10月购买了一处与案涉房屋位于同一地段且面积相同的房屋,刘买家要求以该房屋的交易价格(即1122万元)为参照,认定房屋差价损失,合理有据。即刘买家因案涉交易不成遭受的房屋差价损失为142万元(1122万元-980万元)。在李卖家因违约需向刘买家支付的违约金98万元尚不足以弥补刘买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李卖家还应再向刘买家支付44万元作为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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