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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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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才属于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该子女个人财产。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某房。该房屋购买于黎妻、李夫婚姻存续期间,产权登记在李夫名下。李夫主张该房屋是其母亲出资购买而赠与给李夫,故属于其个人财产。据查实,该房屋的首期款由李夫名下的账户支付,而其支付账户的款项来源为现金存入,李夫提交其母亲陈母的取现记录显示,陈母的提现金额为215000元与李夫存入金额250000元不符(首期款为237171元),无法证明全部的首期款是由陈母出资。李夫的还贷账户的款项来源多样,无法证明均来源于陈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指的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如仅存在父母部分出资的,则部分出资的一方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夫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母亲存在全额出资购买后将产权登记于李夫名下以赠与李夫个人的事实,李夫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房屋虽登记在李夫名下,但依据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或双方对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为个人所有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割。故一审判决认定该房屋是李夫个人财产,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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